美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简称《美国宪法》或《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最高法律,自1789年3月4日起生效,取代了之前的《邦联条例》。这部宪法由七篇正文构成,确立了联邦政府的基本框架,是当今世界上最早、持续运作时间最长的成文国家宪法,亦为日后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宪法的前三条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将联邦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分支,三权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第一条规定了由众议院与参议院组成的国会,负责立法事务;第二条确立总统及其属下官员的职责,构成行政权力的核心;第三条则设立联邦司法机构,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行使司法审查与法律解释的职能。第四、第五及第六条则体现了联邦制的理念,分别界定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宪法修正程序,以及联邦法律在与州法冲突时的优先地位。第七条规定了宪法正式生效所需的批准程序,即最初十三个州中有九州批准即可成立。
制宪过程始于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费城独立厅召开的制宪会议中完成。除罗德岛州外,其余十二州的议会均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原计划只是修订《邦联条例》,但由于原有体制运作不良,与会代表们决定起草一部全新的宪法 。最初由弗吉尼亚州代表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主张设立一个按人口比例选出的两院制国会、一个经选举产生的行政首脑以及由任命产生的司法机构。与之相对的是新泽西州提出的“新泽西方案”,坚持原有的一院制国会,每州一票,但同意设立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行政部门。
最终,代表们否决了新泽西方案,并围绕奴隶制度与代表分配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妥协。在奴隶制度问题上,北方各州已逐步废奴,而南方诸州则高度依赖奴隶劳动力,特别是乔治亚与南卡罗来纳。为争取南方支持,代表们同意在宪法中保障20年内不禁止奴隶贸易 ;允许各州将奴隶人口的三分之五计入联邦代表人数,以影响国会席位和税收分摊;并规定各州需归还逃亡奴隶,即使这些奴隶已逃至废奴州。此外,代表们通过了“康涅狄格妥协”,即众议院按人口比例代表各州,而参议院则由各州平均代表,每州拥有两个参议员。这一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宪法获得通过,同时也确立了至今仍存在的参议院不平等代表问题,以及影响总统选举的选举人团制度。
美国宪法的修订方式具有独特性,不同于许多国家对宪法条文直接修改,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以附录形式添加至原文之后,保持原始文本的完整性。《美国宪法》自1789年正式实施以来,已被修订27次。最初的十项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保障个人自由与司法公正,并限制联邦政府对各州的干预。之后的17项修正案主要致力于拓展公民权利,包括废除奴隶制、赋予妇女选举权、降低选举年龄至18岁等。同时,也有若干修正案涉及联邦权力架构与政府运作机制的调整,例如设定总统任期限制,调整总统与副总统的选举程序等。
原始宪法由当时的书记官雅各布·沙勒斯(Jacob Shallus)手写于五张羊皮纸上,如今珍藏于华盛顿国家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