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2000610","slug":"wiki-b0a6b0bb4964d4","title":"美国宪法","summary":"《美国宪法》是美国最高法律，自1789年生效，由七篇正文构成，确立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制宪会议通过妥协解决奴隶制和代表分配问题，宪法以修正案方式修订27次，原始文本珍藏于华盛顿国家档案馆。","topic":"法律","kind":"doc","language":"zh-CN","source":"wikipedia:zh","source_url":"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5%AE%AA%E6%B3%95","license":"CC BY-SA 4.0","updated_at":"2026-11-07T13:35:18.464Z","word_count":1303,"url":"https://knowledgehub.wujiss.com/a/wiki-b0a6b0bb4964d4","sections":[{"heading":"","text":"《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简称《美国宪法》或《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最高法律，自1789年3月4日起生效，取代了之前的《邦联条例》。这部宪法由七篇正文构成，确立了联邦政府的基本框架，是当今世界上最早、持续运作时间最长的成文国家宪法，亦为日后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宪法的前三条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将联邦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分支，三权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第一条规定了由众议院与参议院组成的国会，负责立法事务；第二条确立总统及其属下官员的职责，构成行政权力的核心；第三条则设立联邦司法机构，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行使司法审查与法律解释的职能。第四、第五及第六条则体现了联邦制的理念，分别界定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宪法修正程序，以及联邦法律在与州法冲突时的优先地位。第七条规定了宪法正式生效所需的批准程序，即最初十三个州中有九州批准即可成立。 制宪过程始于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费城独立厅召开的制宪会议中完成。除罗德岛州外，其余十二州的议会均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原计划只是修订《邦联条例》，但由于原有体制运作不良，与会代表们决定起草一部全新的宪法 。最初由弗吉尼亚州代表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主张设立一个按人口比例选出的两院制国会、一个经选举产生的行政首脑以及由任命产生的司法机构。与之相对的是新泽西州提出的“新泽西方案”，坚持原有的一院制国会，每州一票，但同意设立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行政部门。 最终，代表们否决了新泽西方案，并围绕奴隶制度与代表分配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妥协。在奴隶制度问题上，北方各州已逐步废奴，而南方诸州则高度依赖奴隶劳动力，特别是乔治亚与南卡罗来纳。为争取南方支持，代表们同意在宪法中保障20年内不禁止奴隶贸易 ；允许各州将奴隶人口的三分之五计入联邦代表人数，以影响国会席位和税收分摊；并规定各州需归还逃亡奴隶，即使这些奴隶已逃至废奴州。此外，代表们通过了“康涅狄格妥协”，即众议院按人口比例代表各州，而参议院则由各州平均代表，每州拥有两个参议员。这一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宪法获得通过，同时也确立了至今仍存在的参议院不平等代表问题，以及影响总统选举的选举人团制度。 美国宪法的修订方式具有独特性，不同于许多国家对宪法条文直接修改，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以附录形式添加至原文之后，保持原始文本的完整性。《美国宪法》自1789年正式实施以来，已被修订27次。最初的十项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保障个人自由与司法公正，并限制联邦政府对各州的干预。之后的17项修正案主要致力于拓展公民权利，包括废除奴隶制、赋予妇女选举权、降低选举年龄至18岁等。同时，也有若干修正案涉及联邦权力架构与政府运作机制的调整，例如设定总统任期限制，调整总统与副总统的选举程序等。 原始宪法由当时的书记官雅各布·沙勒斯（Jacob Shallus）手写于五张羊皮纸上，如今珍藏于华盛顿国家档案馆。"}],"text":"《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英语：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简称《美国宪法》或《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最高法律，自1789年3月4日起生效，取代了之前的《邦联条例》。这部宪法由七篇正文构成，确立了联邦政府的基本框架，是当今世界上最早、持续运作时间最长的成文国家宪法，亦为日后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宪法的前三条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将联邦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分支，三权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第一条规定了由众议院与参议院组成的国会，负责立法事务；第二条确立总统及其属下官员的职责，构成行政权力的核心；第三条则设立联邦司法机构，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行使司法审查与法律解释的职能。第四、第五及第六条则体现了联邦制的理念，分别界定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宪法修正程序，以及联邦法律在与州法冲突时的优先地位。第七条规定了宪法正式生效所需的批准程序，即最初十三个州中有九州批准即可成立。 制宪过程始于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费城独立厅召开的制宪会议中完成。除罗德岛州外，其余十二州的议会均派出代表参加。会议原计划只是修订《邦联条例》，但由于原有体制运作不良，与会代表们决定起草一部全新的宪法 。最初由弗吉尼亚州代表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主张设立一个按人口比例选出的两院制国会、一个经选举产生的行政首脑以及由任命产生的司法机构。与之相对的是新泽西州提出的“新泽西方案”，坚持原有的一院制国会，每州一票，但同意设立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行政部门。 最终，代表们否决了新泽西方案，并围绕奴隶制度与代表分配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妥协。在奴隶制度问题上，北方各州已逐步废奴，而南方诸州则高度依赖奴隶劳动力，特别是乔治亚与南卡罗来纳。为争取南方支持，代表们同意在宪法中保障20年内不禁止奴隶贸易 ；允许各州将奴隶人口的三分之五计入联邦代表人数，以影响国会席位和税收分摊；并规定各州需归还逃亡奴隶，即使这些奴隶已逃至废奴州。此外，代表们通过了“康涅狄格妥协”，即众议院按人口比例代表各州，而参议院则由各州平均代表，每州拥有两个参议员。这一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宪法获得通过，同时也确立了至今仍存在的参议院不平等代表问题，以及影响总统选举的选举人团制度。 美国宪法的修订方式具有独特性，不同于许多国家对宪法条文直接修改，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以附录形式添加至原文之后，保持原始文本的完整性。《美国宪法》自1789年正式实施以来，已被修订27次。最初的十项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保障个人自由与司法公正，并限制联邦政府对各州的干预。之后的17项修正案主要致力于拓展公民权利，包括废除奴隶制、赋予妇女选举权、降低选举年龄至18岁等。同时，也有若干修正案涉及联邦权力架构与政府运作机制的调整，例如设定总统任期限制，调整总统与副总统的选举程序等。 原始宪法由当时的书记官雅各布·沙勒斯（Jacob Shallus）手写于五张羊皮纸上，如今珍藏于华盛顿国家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