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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

法律条款 0 浏览· 903 字 · 约 2 分钟· 1 小时前
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的一种,指公民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和想法而不受事前审查和报复的权利。文章讨论了言论自由的定义、限制、历史发展、法律保障以及真假言论自由的区别,并引用了《世界人权宣言》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等重要文件。

言论自由(英语:Freedom of speech),是基本人权的一种,指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表达意见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权利,而这些意见表达不用受任何人事前的审查及限制,也无需担心后来受到政府或他人以行为报复。它通常被理解为充分表达意见的自由,当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寻找、接收及传播资讯或者思想的实际行为。有时也被称为意涵更广泛的表达自由。
言论自由在大部分国家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坏性的攻击、粗俗的内容一般不被社会容忍,例如在报章发表造谣、诽谤、中伤、猥亵、威胁伤人、煽动仇恨或侵犯版权、私隐等言论或资讯这类侵犯他人人权的行为会被禁止,而表达意见时也需要注意时间、地点和礼仪。
从古至今,言论自由的权利都是通过博弈或争取得来的。而近年来,网路成为新介质后,取消文化盛行,对言论自由的解读也变得更多样化,关于它的讨论与发展也愈加复杂。不过,就原则而言,一般的民主政体基于公益和保护人权,都以宽容开放的态度来设定言论的边界,出现问题时对簿公堂处理。而在一些可能存在侵犯人权行为的国家政权,假借同样的名义声称言论自由,却为其设定了极高的限制、容许出现不公平的言论自由,甚而利用言论自由攻击个人,这些都是不合乎人权的。常见的真与假的言论自由的区别包括:言论是否以伤害他人的自由为代价、出现争议时是否有刑事公权力的介入、审查动机是否普遍、触法的解释权如何定义等等。至于在法律的方面,明确何为例外情况做提告事由、是否以公约普遍认知为基准等等都是通常容易注意的区别。。
以《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等为例,被公认为明言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确认言论自由的基石的重要性的著名文件,另一方面亦显示出了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际人权法》中亦确认言论自由为一项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指“人人有权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见及主张”及“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发表主张和意见,此项权利包括寻找、接收和传递资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国界。”第19条亦指出,这些权利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行使时必须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确保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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