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学
解释学(英语:hermeneutics),又称诠释学、阐释学、释义学,是关于文本解释的理论。在中世纪欧洲的解释学主要是对于《圣经》的解释,现代称之为解经学和释经学。18世纪,哲学家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把解释学扩展到解释哲学文本意义和文化意义的一般规则的理论。现代的解释学涵盖了语言的和非语言的交流,以及符号学、预设和先入为主。诠释学已广泛应用于人文学科,尤其是在法律、历史和神学领域。
解释学在广义上的定义为:意义之理解(understanding)或诠释(interpretation)的理论或哲学。由于意义经常有许多歧义,须透过理解诠释方能把握全部涵意,诠释学即是探究如何形成理解及如何实践理解之科学理论。
诠释学之递嬗,依其对「理解」的探索过程中着重点不同,略可分为:传统诠释学、近代诠释学、当代诠释学等三个时期。
传统诠释学之源流可远溯希腊「荷美斯」(Hermes)神话。相传荷美斯乃天神之信使,负责将众神意旨转译、解释并传达给世人,但众神之意旨透过语言、文字之转译传达,往往变成既清晰又隐晦,似是而非。为能真正明了诸神之意旨,因此对于语言、文字有理解诠释之必要,诠释学由是而生。诠释学形成之初,极重视语言涵意脉络之确定及揭露象征所蕴涵之旨意。中世纪后诠释学广泛应用于神学、文学及法学方面,用以解释圣经、文献典籍及各种法典等,此时诠释学可称作是一种正确理解之技术。
近代诠译学始于弗里德里希·施莱尔马赫。史莱尔玛赫是第一位于意义诠释过程中,专注于「理解过程」之探究者。他并将理解过程区分为「文法理解」及「心理理解」,强调理解在于回溯作者思想及意识,并将作者之内在精神再现。易言之,诠释学即是重建作者创造之过程。其后,狄尔泰从精神科学观点,强调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应严格区分,自然科学之探究应只作因果解释,而精神科学之整体性及独特性,则应诉诸意义之理解。故他以生命概念为基础,认为一切「生命表现」皆可透过拟情之再体验来理解,借此而建构出具历史意识探究之理解过程。狄尔泰以为诠释学乃精神科学之普遍方法论。
当代诠释学主要包括哲学诠释学、方法论诠释学及批判诠释学等三思潮。
哲学诠释学代表人物伽达默尔认为理解是「此有」(德语:Dasein)之存有方式及开显自我之进程,而诠释学应奠基于存有论之基础,深化成一种哲学探究,以作为一切科学理论之坚实基础。伽达默尔并强调理解立基于历史传统上,藉语言之中介而行,人无法脱离历史传统而独存。即哲学诠释学主张理解乃真理、自我之彰显,反对方法之宰制,并强调历史、传统及语言在彰显过程中之重要性。
方法论诠释学代表人物保罗·利科认为哲学诠释学虽经存有论而深化诠释学之涵意,但忽略方法论之重要性,实难达成全部之理解。因此强调透过方法论之迂回路径而达到存有论之层次,才是较真确之途径,故提出「方法之迂回」概念,借以提供经典诠释规则,并据以仲裁不同诠释之冲突。
批判诠释学代表人物哈伯玛斯承继法兰克福学派之批判理论,将诠释学思想带入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发展出批判诠释学。哈伯玛斯之重点在于社会科学理论与社会实践关系之探讨,认为个人居于社会历史与传统中是不争之事实,但必须透过理性反省及不断自我批判过程,将社会历史传统中宰制、扭曲沟通情境因素一一呈显并消除,才能获得真正无宰制之沟通环境,理解、对话方得以实现。即批判诠释学强调沟通理性,旨在建立理想沟通情境及获得沟通能力,以确证理解之合法性及客观性。
诠释学之旨趣,有两方面涵意。就消极性而言,诠释学反对实证主义所主张之方法论一元化观点,即把科学经验分析方法及因果解释法则应用到社会科学探究中,而忽略主体性之考量及偏重工具理性与技术之倾向。就积极方面而言,诠释学以人类主体性为基点来建构生活世界之意义,强调自我省察、批评及人际关系互为主体性沟通之必要性。即诠释学旨在透过人类主体性之开展,形成互动之对话情境,以建构出合理并和谐之生活世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