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性正当程序
实体性正当程序是美国宪法中的一项原则,允许法院确立并保护实体法及某些基本权利免受政府干预,即使这些权利未明确载于美国宪法其他条款。法院主张此类保护源于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该条款分别禁止联邦和州政府未经"法定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自由权"。
该原则的核心功能在于划定司法审查边界:一方面确认政府可通过立法规制的行为范畴,另一方面明确宪法保障的、不受公权力侵犯的基本权利领域。关于第五与第十四修正案是否包含此项宪法功能,至今仍是法学界与司法系统持续争论的焦点 。
在2022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案的协同意见书中,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呼吁最高法院重新审视所有基于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作出的裁决 。
实质性的正当程序应与程序正当程序区分开来。这一区别源自于“正当法律程序”一词中的“法律”。 程序性正当程序保护个人不受政府强制权力的影响,确保裁决程序在有效的法律下是公正和公正的。例如,这样的保护包括充分和及时地通知为什么需要在法庭或其他行政机构面前出现一个政党,有权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的审判,并有权在听证会上作证和提出有关证据。相反,实质性的正当程序保护个人不受政府权力的限制:法院可能会发现,大多数的法律法规并不是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无论制定和执行的过程是否公平。
这一术语最初在20世纪30年代被明确地用于法律案例书中,作为选定的正当程序案例的分类区分,到1952年,最高法院的意见中已经提到过两次。“实质性正当程序”一词通常有两种用途:一是确定某一特定的判例法,二是在两项正当程序条款下对司法审查的一种特定政治态度。
许多实质性的正当程序诉讼涉及到关于未列举的权利的法律挑战,这些权利追求的是特定的结果,而不是仅仅是对程序和它们的影响。在成功的案例中,最高法院承认基于宪法的自由,认为法律试图限制这种自由不能强制执行或限制在范围之内。对实质性正当程序决策的批评通常认为,在宪法中没有这种保护的文本基础,这种自由应该在政府更有政治责任感的部门的管辖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