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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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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玛共和国是德国1918-1933年间的共和政体时期,得名于《威玛宪法》。经历早期经济危机、短暂稳定后,因大萧条导致政治极端主义兴起,最终纳粹党上台,民主制度名存实亡。

魏玛共和国(德语:Weimarer Republik),正式名称为德意志国(Deutsches Reich),是德国历史上于1918年至1933年采用共和宪政政体的时期。「威玛共和国」一词得名自其实施的宪法——《威玛宪法》,该宪法于威玛召开的国民议会上通过。威玛共和国继德意志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战败、霍亨索伦王朝崩溃后成立,是德国历史上第一个立宪联邦共和国,因此也非正式地宣布自己为「德意志共和国」(Deutsches Republik)。
魏玛共和国早期遭受恶性通货膨胀、政治动荡以及政治极端主义。在道斯计划、货币改革(1923年,德国以新的地租马克取代失衡的纸马克)、国外投资等因素的支持下,魏玛德国于1924年在货币及政治方面上基本恢复稳定,后续5年魏玛共和国尊享相对繁荣。然而,1929年的大萧条给魏玛共和国的经济复苏带来了严重挫折,导致极高失业率和政治、社会动荡,为极右翼法西斯主义的纳粹党的兴起铺平道路。
1932年,纳粹党成为帝国议会(德语:Reichstag)的最大政党。随后,保守派精英憎恨德国共产党,并认为他们自己可以控制纳粹党领袖阿道夫·希特勒。于是,联邦大总统兴登堡于1933年1月任命希特勒为总理。1933年2月,兴登堡颁布了《国会纵火法令》,废除了许多《魏玛宪法》条文,成为纳粹独裁政权的一种法律依据。1933年3月,帝国议会通过《授权法》。该法案允许希特勒及其内阁在不需要帝国议会的支持下制定法律,即使这些法律违反宪法。
直到二战在欧洲战场于1945年的结束,纳粹德国一直基于所有措施和法律都符合宪法统治德国;他们从未试图取代或实质性修改魏玛宪法。虽然形式上说,1919年的威玛共和宪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代表德国,但历史学家普遍认为,纳粹党政府在1933年采取的一体化政策(尤其是《授权法》的通过)彻底消灭了魏玛德国原有的民主制度,所以魏玛共和国在1933年已名存实亡,纳粹德国同时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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