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U通用公共许可证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PL)是自由软件基金会理查德·斯托曼为GNU项目撰写的Copyleft授权条款,授予用户运行、学习、共享和修改软件的自由,要求衍生作品必须以相同许可证分发,是自由和开源软件领域最受欢迎的许可证之一。
GNU通用公共授权条款(英语: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缩写GNU GPL 或 GPL),是被广泛使用的自由软件授权条款,给予了终端用户运行、学习、共享和修改软件的自由。授权条款最初由自由软件基金会的理查德·斯托曼为GNU专案所撰写,并授予电脑程序的用户自由软件定义(The Free Software Definition)的权利。GPL是一个Copyleft授权条款,这意味着只要专案的某个部分(如动态链接库)以GPL发布,则整个项目以及衍生作品只能以相同的许可条款分发。这与宽松自由软件许可证有所区别 ,如BSD授权条款和MIT授权条款就是其中被广泛使用的例子。GPL是第一个普遍使用的Copyleft授权条款。
历史上,GPL授权条款系列一直是自由和开源软件领域最受欢迎的软件许可之一。根据GPL许可的优异自由软件程序的例子有Linux内核和GNU编译器集合(GCC)。大卫·A·惠勒认为,GPL提供的Copyleft对于基于Linux的系统的成功至关重要,给予向内核贡献的程式设计师保证他们的工作将有益于整个世界并保持自由,而不至于被不提供回馈给社群的无良软件公司所剥削。
2007年,发布了第三版授权条款(GNU GPLv3),以解决在长期使用期间发现的第二版(GNU GPLv2)所发生的一些困扰。为了使授权条款保持最新状态,GPL授权条款包含一个可选的“并延伸到未来版本”条款,允许用户在FSF更新的原始条款或新版本之间进行选择。有些开发人员在软件授权使用时,选择省略它;例如,Linux内核已经在GPLv2下获得许可,就不需包括“并延伸到未来版本”的声明。
GPL授予程序接受人以下权利,或称“自由”,或称“copyl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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