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2000601","slug":"wiki-d8e7645e3fc465","title":"法律语言","summary":"法律语言是指在书写或阐述与法律相关内容时使用的语言，具有准确性和专业特色，是全民共同语中分化出的社团变体，包含大量专门词汇，在国际环境中面临翻译难题。","topic":"法律","kind":"legal","language":"zh-CN","source":"wikipedia:zh","source_url":"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5%BE%8B%E8%AF%AD%E8%A8%80","license":"CC BY-SA 4.0","updated_at":"2026-11-07T13:35:11.585Z","word_count":826,"url":"https://knowledgehub.wujiss.com/a/wiki-d8e7645e3fc465","sections":[{"heading":"","text":"法律语言（英语：legal writing，又称法律术语、法律用词）是指在书写或阐述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时所使用的语言。一般来说，法律文件的用语为求准确，都会对每一项事物有准确的定义。 内容近似文言文，但是以白话文书写。如「应该」要以「应」为表示，称「双方」为「甲乙」方，称「有嫌隙」为「素有恩怨」等。法律语言与官僚语言（officialese）重合性很大，因其最广义均涵盖法规条文、行政文书、司法判决等面向。官僚语言如:「我们乐意帮你，但是你必须先回答以下问题。」进而从以下问题回推乐意之定义。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语言」的定义指其注释义项涵盖了法律语言的产生、运用及法律语言的词语、文句等。词条指出，法律语言最早是指英格兰和苏格兰的皇家判决、法律、诉讼程序、诉讼卷宗、特许状及法律书籍所使用的语种。关于“法律语言词语构成”的说明，与社团方言是一套符号系统的理论基本一致，词条指出“法律语言部分是由具有具体意义的单词组成，这些单词在日常用语中即使有，但也很少使用，如侵权行为人；部分则是为具有专门法律含义的日常用语的单词组成，如预谋、过失、非法侵入；还有部分是日常用语组成。”“法律如果有大量的专门词汇，其则会更好，而不会更糟。”另外，该词条还指出“法律语言在国际环境中还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将一种语言的法律文本转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文本是极为困难的。”这已涉及到法律翻译的问题。从以上引述可以看出，“法律语言”这一术语的确立源远流长，作为社团方言的法律语言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历史的演进而变革。 给任何事物定义，均在于揭示其本质特征与本质属性，以便确定研究对象与研究范畴，这是确保研究工作有序、有效、正确的必须。基于“法律语言生成理论”的阐释，法律语言可以定义为：为适应法律范畴特殊交际的需要，从全民共同语中分化出来的“社团变体”。换言之，法律语言是以全民共同语言为基础，在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学专业特色的一种社团方言。"}],"text":"法律语言（英语：legal writing，又称法律术语、法律用词）是指在书写或阐述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时所使用的语言。一般来说，法律文件的用语为求准确，都会对每一项事物有准确的定义。 内容近似文言文，但是以白话文书写。如「应该」要以「应」为表示，称「双方」为「甲乙」方，称「有嫌隙」为「素有恩怨」等。法律语言与官僚语言（officialese）重合性很大，因其最广义均涵盖法规条文、行政文书、司法判决等面向。官僚语言如:「我们乐意帮你，但是你必须先回答以下问题。」进而从以下问题回推乐意之定义。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语言」的定义指其注释义项涵盖了法律语言的产生、运用及法律语言的词语、文句等。词条指出，法律语言最早是指英格兰和苏格兰的皇家判决、法律、诉讼程序、诉讼卷宗、特许状及法律书籍所使用的语种。关于“法律语言词语构成”的说明，与社团方言是一套符号系统的理论基本一致，词条指出“法律语言部分是由具有具体意义的单词组成，这些单词在日常用语中即使有，但也很少使用，如侵权行为人；部分则是为具有专门法律含义的日常用语的单词组成，如预谋、过失、非法侵入；还有部分是日常用语组成。”“法律如果有大量的专门词汇，其则会更好，而不会更糟。”另外，该词条还指出“法律语言在国际环境中还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将一种语言的法律文本转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文本是极为困难的。”这已涉及到法律翻译的问题。从以上引述可以看出，“法律语言”这一术语的确立源远流长，作为社团方言的法律语言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历史的演进而变革。 给任何事物定义，均在于揭示其本质特征与本质属性，以便确定研究对象与研究范畴，这是确保研究工作有序、有效、正确的必须。基于“法律语言生成理论”的阐释，法律语言可以定义为：为适应法律范畴特殊交际的需要，从全民共同语中分化出来的“社团变体”。换言之，法律语言是以全民共同语言为基础，在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学专业特色的一种社团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