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2000596","slug":"wiki-d53791db7b5b45","title":"法律实证主义","summary":"法律实证主义是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论流派，认为法律是人定规则，其有效性取决于社会事实而非道德。该理论在哈特和德沃金的影响下分裂为包容性和排他性两派，与自然法理论相对立，是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topic":"法律","kind":"legal","language":"zh-CN","source":"wikipedia:zh","source_url":"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5%BE%8B%E5%AE%9E%E8%AF%81%E4%B8%BB%E4%B9%89","license":"CC BY-SA 4.0","updated_at":"2026-11-07T13:35:09.571Z","word_count":802,"url":"https://knowledgehub.wujiss.com/a/wiki-d53791db7b5b45","sections":[{"heading":"","text":"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或称法实证主义，是当代法理学和法哲学关于法律的本质 (the nature of law) 的理论流派。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人定的规则，它的有效成立取决于某些社会事实的发生或存在（例如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的事实，可使法律有效制定而成立 ），并且法律限于指涉那些能被某些社会事实所鉴别的才算数。因此，法律的成立及内容，与道德没有必然的关系。 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律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约翰·奥斯丁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约瑟夫·拉兹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实质上实证法学与法实证主义仍有一段差距，凯尔森创立法律位阶最高阶为基础规范。而法实证主义则忽视法律文字以外的社会、文化、价值等因素，强调法律的规范。因此，难以认为实证法学等同于法实证主义。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text":"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或称法实证主义，是当代法理学和法哲学关于法律的本质 (the nature of law) 的理论流派。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人定的规则，它的有效成立取决于某些社会事实的发生或存在（例如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的事实，可使法律有效制定而成立 ），并且法律限于指涉那些能被某些社会事实所鉴别的才算数。因此，法律的成立及内容，与道德没有必然的关系。 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律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约翰·奥斯丁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约瑟夫·拉兹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实质上实证法学与法实证主义仍有一段差距，凯尔森创立法律位阶最高阶为基础规范。而法实证主义则忽视法律文字以外的社会、文化、价值等因素，强调法律的规范。因此，难以认为实证法学等同于法实证主义。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